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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应建立贷学金制度

1999-04-02 来源:光明日报 付弋东 我有话说

自从我国高等院校实行入学收费制度以来,高校贫困生问题日益成为社会各界广泛关注的问题。1996年国家有关部门的统计显示:以家庭人均收入不足120元为贫困线标准,我国高校中没有能力支付学费和起码生活费的贫困生正在呈逐年递增趋势。

高等教育是非义务教育,学生缴费上学、学校根据办学需要收取一定的学费是合理和必要的。同时,国家又要保证每一个大学生能顺利入学并不致因经济原因中途辍学。这就要求我们在新的形势下,努力探索建立新型大学生助学机制,解决好高校贫困生问题。笔者认为,应建立以贷学金为主体的大学生助学机制,帮助家庭经济条件差的学生解决生活上的困难。鼓励他们树立“自信、自立、自强”的精神,顺利完成学业。

目前,大学生助学机制主要有四种形式,即奖学金、助学金、贷学金和勤工助学。奖学金是向优秀学生颁发的奖金,用以表彰和鼓励先进,为优秀学生完成学业提供经济保障。它的特点首先是希望通过褒奖优秀、鼓励学生勤奋学习,为社会造就急需人才。助学金是无偿提供给在校学生,帮助他们克服经济困难的资金。助学金的发放标准最初都是按家庭生活水平的高低来确认学生是否有资格领取助学金。领取多少助学金的。凡是在校大学生,生活水平又低于某一标准,就有权获得助学金。勤工助学是大学生通过个人或学校组织利用业余时间参加社会劳动,获取劳动报酬以补贴自己的经费不足,从而完成学业。贷学金是为帮助学生克服经济困难,由政府金融机构、学校等组织向学生提供的借贷资金。

目前,贷学金政策已成为当今世界各国通行的一项基本资助政策。应当强调的是,贷学金的资助目的与助学金基本一致,实际效果也有一致性。获得贷学金的学生与获得助学金奖学金的学生一样,也能用所获资金来交纳学费、补贴生活、克服困难、完成学业。不同之处是资金的发放方式。奖学金、助学金是无偿赠予的,而贷学金则是借贷的,需要偿还。贷学金的特性使助学金政策实施中出现的迅速扩大,迅速平均化的倾向得到遏止。贷学金的性质决定了资金提供者与领用者的关系,即借贷者与受贷者、债权人与债务人的关系。作为受贷者,学生有责任合理使用资金,更加注重效果地选择课程,更加负责刻苦地学习,同时还必须按借贷前所定契约按期归还所借资金。作为借贷者,资金提供机构有权监督资金使用,有权按契约终止支付资金,有权按契约催收拖欠资金,也有权作出减免债务等其他决定。这样有利于保证确有困难者能够获得所需资金,并使公共资金能被有效使用。另外由于受教育者能从高等教育中获得巨大的回报,因此受资助者虽有权以此资金克服困难,但无权无偿占用此公共资金。这就既为有效地使用有限的公共资金提供了可能性,又为公平使用公共资金提供了可能性。与助学金政策相比,政府负担比较轻,或者说,政府以同样的负担可以为更多的青年提供高等教育机会。

由于贷学金政策有着其他助学政策所无法替代的优越性,被各国政府所广泛采用,并起到了良好的社会和经济效益。因此,它也应该成为我国资助高校大学生的主要政策。但是,贷学金在我国的发展并不顺利,甚至出现了萎缩的现象。究其原因不外有以下几个方面:1、补助款发放增多,部分学生等“补”不“贷”。2、贷款手续繁琐、贷款额少,部分学生宁可放弃贷款。3、催还贷款难度大,经办人员也不愿意学生多贷款。4、勤工俭学缓解了贫困生的贷款需求。5、现行的贷学金制度是对贫困生实行贷款,所以对贫困生的家庭经济状况必须摸底查实。但是不少学生家长所在单位或地方政府并未认真地配合这一工作,给学校每年年初贷学金的审核工作带来很大的困难。6、各种助学资助比例失调,客观上降低了学生申请贷学金的积极性。7、由于学生助学贷款是无息或低息的,金融机构无利可图,也就没有积极性提供和创造各种形式的贷款方案。因此,对现有的贷款制度实行进一步改革,使之发挥应有的作用便成为迫在眉睫的事情。为此,笔者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在近期,首先,各高校要理顺各种助学机制在总助学资金中所占份额,尽快建立我国高等院校助学资金合理的比例关系,改变目前比例失调的状态,使它们各尽所能,物尽其用。鼓励贫困生申请贷款,使他们明白贷款是协助贫困生完成学业的最佳途径之一。其次,学校要利用国家下拨的助学资金和社会捐助资金设立贷学金基金,用这笔基金滚动资助更多的贫困生完成学业。第三,要充分利用贷学金的激励功能。为鼓励贫困生努力学习可以将贷学金的回收与学生在校期间的表现联系起来。第四,要发挥贷学金的教育功能。贷款资助使每一个受助学生既感受到政府和社会对他们的关怀和支持,同时又使他们对高等教育费用承担起部分经济责任,这本身就是一种强有力的、现实的教育,有助于大学生在自立自强的环境中成长。第五,加强学生思想教育,树立有贷必还的思想,提高还贷率,使贷学金基金处于良性循环状态。

从长远的观点来看,由于贷学金的操作管理具有很强的科学性和专业性,现行的以学校为主的贷学金制度,因不具备政府的权威和金融机构的专业职能,在具体操作中有许多自身难以克服的弊端,很难保证比较高的还贷率。从受益的观点讲,高等教育为社会提供了大批熟练的劳动工人和各类专业技术人才,既保证了物质文明建设,也促进了精神文明建设,高等教育的最大受益者首先是国家。所以,高等教育投资应是以财政拨款为主,贷学基金的提供也应以政府投资为主。世界各国的实践表明,建立一个符合本国国情的较为完善的贷学金制度,应成为政府的责任。一个好的学生贷款制度,应该既能激发借贷双方的积极性,使金融机构积极地去创造各种形式的贷款方式,同时又使学生和家庭积极地进行贷款活动,而不是去别处寻求支持。使那些最需要贷款的学生得到贷款,保证教育机会的均等。

根据我国高等教育发展的实际,我国贷学金制度的模式,应由政府统一领导,实行政策性贷款为主、商业性贷款为辅的双轨模式。政策性贷款的启动、运作和管理经费由所在地的省级政府提供。贫困生按生源地原则向当地政府委托办理贷学金的机构申报贷学金。使广大考生不是在入学后,而是在入学前就知道贷款政策和贷款手续,使学生明确而不是盲目地根据自己和家庭所能承担的经济负担挑选自己心目中的理想的高校,同时也使家长们充分了解该项政策,及早安排,减少隐性失学的现象。它应是长期无息贷款,贷款额应能保证学生在校学习期间的全部费用。利息由政府部门支付,本金由政府指定的金融机构负责追缴。由于要占用大量财政资金,限制了贷学金的发放。因此有必要鼓励金融机构设置辅助的商业性贷学金,有关的运作按商业贷款方式进行,申请者不受家庭贫困与否的限制。这样,有助于解决我国在贷学金管理上的种种问题,使贷学金真正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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